半牌诈金花第二十条《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第八条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提供第六条1-8项材料;2、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4、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落户人家庭关系证明。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华侨,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已恢复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二)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三)国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四)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㈡负责提出全省工作站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华侨回国定居证》,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 ㈣依靠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博士、硕士培养基地,为我省培养高端创新型研发科技人才。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㈢积极引进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工作站和企业进行转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审批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受理机关或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并报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2010年11月29日印发的《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第八条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提供第六条1-8项材料;2、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4、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落户人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不得伪造、变造申请材料。
同时,以《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知告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和专业技术领域命名,称为“广东省×××(设站单位简称)×××(领域)院士工作站”。
第九条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提供第六条1-8项材料;2、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3、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4、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自有房产证明。 ㈣工作站要充分发挥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作用,在对产业发展和技术需求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的目标和任务等。
第九条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和专业技术领域命名,称为“广东省×××(设站单位简称)×××(领域)院士工作站”。 ㈡面向广东产业,联合多方力量,建立技术创新平台,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研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㈢积极引进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工作站和企业进行转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二条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回国在非户口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据介绍,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可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第六条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规格为48/33mm)二张;4、申请前两年的出入境记录;5、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7.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房产证明及复印件。
㈢积极引进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工作站和企业进行转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第十一条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
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以省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专业镇及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并按照第十二条规定通知申请人。第二条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回国在非户口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第二条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回国在非户口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第九条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和专业技术领域命名,称为“广东省×××(设站单位简称)×××(领域)院士工作站”。
审批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受理机关或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并报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管理期满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审批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受理机关或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并报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以省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专业镇及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
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可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就近到省内居住地所属业务受理点申请办理,20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证件。如需办理业务,可持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居住证相片回执以及居住满半年的证明材料,就近到省内各居住地所属受理点申请。
㈣工作站要充分发挥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作用,在对产业发展和技术需求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的目标和任务等。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可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就近到省内居住地所属业务受理点申请办理,20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证件。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㈢负责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的工作规范,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以省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专业镇及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并按照第十二条规定通知申请人。 ㈡根据需要聘请1位以上院士作为工作站专家,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
㈡负责提出全省工作站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等。第八条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提供第六条1-8项材料;2、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4、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落户人家庭关系证明。
管理期满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第八条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提供第六条1-8项材料;2、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4、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落户人家庭关系证明。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管理期满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第七条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提供第六条1-8项材料;2、结婚证正本及复印件。
第八条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提供第六条1-8项材料;2、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4、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落户人家庭关系证明。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第十六条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认定、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组织院士到我省考察指导,促进院士与我省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对接,建立合作关系。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华侨,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已恢复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二)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三)国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四)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编辑:仰双全微信“扫一扫”关注深圳人才工作网(深圳高层次人才网)微信公众账号 第九条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和专业技术领域命名,称为“广东省×××(设站单位简称)×××(领域)院士工作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以省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专业镇及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第六条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规格为48/33mm)二张;4、申请前两年的出入境记录;5、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7.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房产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以省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专业镇及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第九条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提供第六条1-8项材料;2、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3、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4、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自有房产证明。
第七条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提供第六条1-8项材料;2、结婚证正本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二十条《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第十六条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一条《华侨回国定居证》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第二十条《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
㈢积极引进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工作站和企业进行转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第十五条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
第四章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申请认定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华侨,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已恢复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二)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三)国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四)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居(村)委会、派出所相关家庭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8、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稳定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还应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承诺书;9、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10、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㈣依靠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博士、硕士培养基地,为我省培养高端创新型研发科技人才。第二十条《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
第二条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回国在非户口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第四章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申请认定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